北京元六鸿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为规范北京元六鸿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
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北京元六鸿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第二条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董事会办公室的工作,保管董事会和董事会办公室印章。
第三条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在上下两个半年度各召开1次定期会议。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第五条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办公室
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
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长。
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或者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后10日内,召集董事会会
第六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
第七条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10
日和3日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专人直接送达、挂号邮件、电子邮件、传真或其
他方式,提交全体董事和监事以及总经理、董事会秘书。非专人直接送达的,还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
第八条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四)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六)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
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公司应当
第九条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
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3
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3日的,
临时董事会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
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
第十条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有关董事拒不出席
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时,董事长和董事会秘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应当列席董
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一条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除《公司章程》或本规则
另有规定之外,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
(二)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应明确写明对每项议案的表决意见)和有效期
委托其他董事对定期报告代为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应当在委托书中进行专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
第十二条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
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受独立
(三)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下全权
(四)1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2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2
第十三条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董事会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
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可以用视频、电话、传真或
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董事会会议也可以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董
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
第十四条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
董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其他董事发言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止。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
的提案进行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不得代表其他
第十五条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立、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董事会办公室、会议召集人、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各专门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
信息,也可以在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
第十六条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事进行表
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书面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
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2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
第十七条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证券事务代表或董事会办公室有关工作人
员应当及时收集董事的表决票,交董事会秘书在1名监事或者独立董事的监督下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下,会议主
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知董事表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
第十八条除本规则第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外,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提案并形
成相关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同意方可通过。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
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其权限范围内对担保事项作出决议,除
公司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外,还必须经出席会议的2/3以上董事的同意。
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决议为准。
第十九条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一)《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董事应当回避的情形;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而需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
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
事人数不足3人的,不得对有关提案进行表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二十条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会和《公司章程》的授权行事,不得越
第二十一条提案未获通过的,在有关条件和因素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
董事会会议在1个月内不应当再审议内容相同的提案。
第二十二条1/2以上的与会董事或2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提案不明确、不具
体,或者因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时,会议
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提出明确要求。
第二十三条现场召开和以视频、电话等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可以视需
第二十四条董事会秘书应当安排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对董事会会议做好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
第二十五条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对会议
董事对会议记录或者决议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
董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
第二十六条董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决议公告披露之前,与会董事和会议列席人员、
第二十七条董事长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董事会决议,检查决议的实施情
第二十八条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董
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
董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10年。
第二十九条本规则所称“以上”含本数。
第三十条本规则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一条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
《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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