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电子印章?如何申请使用?电子印章是指电子数据表现形式的公章和具有法律效力的个人名章。可用于电子文档之中,可用于多方电子合同及协议的网上签约和异地签约、企业内部审批、劳务合同签署及文件归档、政府部门的发文及日常政务办理等。
电子公章是指本市范围内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企业单位、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或者机构)的法定名称章、以法定名称冠名的内设机构章和分支机构章、业务专用章(合同、财务、发票、审验、报关等相关业务使用)的电子化形式。
电子个人名章是指单位或者机构的法定代表人、经营者、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单位或机构授权代表人等人员用于单位或者机构事务办理的个人名章的电子化形式。
电子印章仅可用于电子文档之中,可用于多方电子合同及协议的网上签约和异地签约、企业内部审批、劳务合同签署及文件归档、政府部门的发文及日常政务办理等。
电子印章由经公安机关许可的公章制作单位制作,其规格、式样、存储介质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1.采集用章单位或者机构的基本信息,法定代表人、经营者、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信息和联系方式,经办人的现场影像信息,电子印章制作信息;
8.对超过三个月未领取的电子印章,应当登记造册、注销,并向公安机关备案;
因单位或者机构变更、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变更、电子印章损坏等需要更换电子印章的,应当申请注销原印章并重新制作;电子印章暂停、恢复或者停止使用的,由单位或者机构出具委托授权书,携带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印章制作单位办理。印章制作单位办理电子印章注销时,应当向用章单位(机构)出具《电子印章注销证书》,并向公安机关备案。
单位或者机构可申请制作法定名称的电子印章一枚,同一业务专用电子印章可制作多枚,并用阿拉伯数字予以区别。已有单位或机构申请制作电子印章,应当向印章制作单位提供以下材料:
2.有上级或者主管部门的,应当出具上级或者主管部门的介绍信;无上级或者主管部门的,提供法定代表人、经营者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委托授权书;
3.提供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及联系方式;申请制作具有法律效力的个人名章的,应当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单位介绍信、委托授权书;
4.需要制作包含外文或者少数民族文字电子印章的,应当提供经本单位或者机构确认的翻译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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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三章第十三条电子签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可靠的电子签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三章第十四条指出:“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电子印章比实物印章在安全性上更具优势:数字证书的唯一性使电子印章具备防伪特性,数字签名技术用来保护敏感信息的传输,保证信息的安全性。
电子印章比实物印章在使用上更具优势:效率高,成本低(金钱、时效和人力成本等),时效性的重要性促进电子印章的飞速普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