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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厅2023年度无锡法院破产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时间:2024-11-24浏览次数:
 法院依法受理企业破产后,该企业获得侵权赔偿款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破产原因消灭,此时,法院不宜直接裁定驳回申请,而应当在清偿该企业全部债务后以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的方式退出破产程序。  2023年3月6日,周某以江苏百年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年梦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不抵债为由,向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新吴法院)申请破产清算。新吴法院于2023年3月29日裁定受理,并指定宜兴方正

  法院依法受理企业破产后,该企业获得侵权赔偿款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破产原因消灭,此时,法院不宜直接裁定驳回申请,而应当在清偿该企业全部债务后以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的方式退出破产程序。

  2023年3月6日,周某以江苏百年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年梦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不抵债为由,向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新吴法院)申请破产清算。新吴法院于2023年3月29日裁定受理,并指定宜兴方正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百年梦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经管理人核定、债权人会议核查,百年梦公司结欠债权总额为5721494.37元。后百年梦公司因侵权诉讼胜诉获得赔偿金50035000元。管理人申请新吴法院驳回破产申请,但法院认为,新吴法院系依法受理百年梦公司破产清算案,百年梦公司未被宣告破产且能够立即清偿全部债务,应当在清偿全部债务后由新吴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不应以驳回破产申请的方式终结破产程序。

  2023年12月27日,管理人在核定百年梦公司的所有债权后制作债务清偿方案、管理人报酬方案。随后,新吴法院作出相应确认的裁定和批复。管理人迅速执行了相应清偿方案,将百年梦公司所有债务全部清偿完毕,并将百年梦公司的公章、财务账册等全部经营材料交还给法定代表人陶某。后新吴法院裁定终结百年梦公司破产程序,百年梦公司恢复自主经营。

  被申请企业在申请人提起破产申请时符合破产受理条件,法院受理对其破产并无不当,但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破产企业获得侵权赔偿款足以清偿债务,破产原因消灭,此时确应依法退出破产程序。新吴法院在无锡中院的指导下,衡平保护债务人、债权人利益,从既确保债权人得到全部清偿,又兼顾企业依法有序退出破产程序,尽快恢复经营的角度出发,按照《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由管理人负责清偿全部债务后,裁定终结破产程序。该案的审理,一方面有效保护全体债权人利益,有效减少了相关债务的诉讼和执行案件,提高债权人获得清偿的效率;另一方面有效帮助了企业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经营。该案体现了法院破产审判的整体性和全局性,实现了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以公开竞价方式竞拍重整投资人资格是一种高效的招募重整投资人的方式,主要用在资产价值清晰,运营情况稳定的破产企业重整过程中。管理人事前拟定重整方案框架,有助于降低投资人的投资成本;网络拍卖的充分市场竞价,有助于重整资产价值最大化。

  2022年10月19日,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锡山法院)根据债权人申请,裁定受理无锡宝骏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骏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审理中,因宝骏公司名下不动产有重整价值,管理人经法院指导,与债权人和潜在投资者沟通,确定该企业有挽救价值。

  2023年5月16日,锡山法院裁定对宝骏公司进行重整。在重整投资人招募方式选择上,综合评判前期市场调查情况以及该不动产面积适中且已空置、使用功能较为灵活的特点,在重整程序中引入公开竞价方式竞拍重整投资人资格,以实现重整资产价值最大化。后管理人在京东破产平台公开竞拍重整投资人资格,经过48轮激烈竞争,某公司以4520万元的价格竞得宝骏公司重整投资人资格,较评估价值溢价73%。7月14日,宝骏公司重整计划草案经第二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普通债权人的受偿比例达到58%。目前,新的投资人已经入驻宝骏公司开展生产经营,企业再焕新颜。

  以公开竞价方式竞拍重整投资人资格是一种高效地招募重整投资人的方式。相比传统的以模拟招投标方式的招募重整投资人的方式,具有以下几个优势:一方面,重整投资方案的框架由管理人拟定,更适应破产企业现状,有助于降低投资人尽职调查的成本和制作模拟招投标方案的成本;另一方面,重整投资方案通过网络平台竞价,容易吸引更多潜在投资者,通过竞价有助于提高资产的最终成交价,有助于实现债权人利益最大化,有助于债权人接受后续债务调整方案,实现债权人利益保护与企业重整再生的双赢。

  两种招募重整投资人的方式适用于不同情形。通过公开竞价方式招募重整投资人,适用于资产价值清晰,运营情况稳定的破产企业,这类企业资产主要类型一般为土地厂房、机器设备、车辆等实物资产,市场价值明确,企业行业发展成熟,市场前景预期稳定,可以由管理人拟定重整方案框架,最终价格由市场竞价的方式招募重整投资人。模拟招投标方式招募重整投资人,更适用大型集团企业、有正在建设的房地产项目的企业或者创新型科技类企业,这类企业往往品牌价值高,发展技术前景不明,运营价值难以量化,资产价值变现难度大,需要吸引不同投资人给出多样化价值判断和重整策略。

  重整可以在资大于债的情况下进行,此时各类债权全额清偿,股东出资人的权益调整应当公平合理,清偿债权同时兼顾股东利益平衡。另外,多个重整投资意向人竞争投资人资格时,法院、管理人可以协调重整投资意向人,促使其联合投资,化解重整僵局。

  无锡飞达纺织印染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达公司)是一家位于惠山经济开发区的制造企业,为国资控股公司。因公司经营不善,经债权人申请,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惠山法院)于2021年12月21日裁定受理飞达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江苏漫修(无锡)律师事务所、无锡东林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联合体担任管理人。2022年8月3日,惠山法院裁定对飞达公司重整。

  飞达公司的主要资产为位于无锡市惠山经济开发区惠成路上的房地产。经测算,飞达公司资产处置变现价款和重整偿债资金在清偿飞达公司全部债务并作相应提存后仍有剩余。经过公开招募,管理人确定A企业为重整投资人并据此制作重整计划草案,根据该方案债权人债权能全部清偿且延期清偿的利息损失可以得到弥补,股东亦能得到现金分配。

  该重整计划草案表决期间,职工债权组、普通债权组、出资人组均未通过该重整计划草案,而且,债权人和出资人共同推荐B企业为飞达公司重整投资人并提交了另一份重整计划草案,该方案中B企业出价比A企业高50万元。由此,飞达公司重整陷入僵局。在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前提下,惠山法院、管理人协调两企业,促使两企业合作,共同进行重整投资,最终重整计划草案顺利表决通过。本案清结各类债权5727.69万元,清偿率为100%,并额外清偿自破产受理日起至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止的利息约390.59万元,余款作为出资人权益分配。

  第一,重整企业资大于债的情况下应当充分考量股东利益。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企业具有资不抵债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可以进行破产清算、和解或重整,同时,根据该条第二款规定,除上述情况外,企业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也可以进行重整。上述规定表明,重整比其他破产情况启动相对容易,因此,重整在特殊情况下应当注重出资人利益保护,特别对资大于债的企业,应当将企业股东利益和意见纳入考量。本案中股东对重整计划投反对票的原因是B企业出价比A企业高,表明破产企业价值可能高于A企业出价,故该反对合理,在此情况下,管理人提交的重整计划草案不符合“重整计划草案对出资人权益的调整公平、公正”这一批准前提,法院不能强制批准重整计划草案。

  第二,法院、管理人协调两意向投资人的矛盾最终促成重整计划通过。本案为解决各方矛盾,惠山法院充分听取重整投资人、债权人、飞达公司股东、管理人意见,引导管理人协调重整投资人和意向投资人之间的矛盾,缓解双方的竞争对立关系,促成双方成为联合出资方参与重整,打破重整僵局,重整计划草案得以顺利通过。

  第三,重整资金足以清偿全部债权的情况下,应当弥补债权人的债权延期清偿的损失。通过重整招募,重整企业获得可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偿债资金甚至可以向股东分配,但债权人因重整无法及时得到清偿,应当对其延期受偿的利息损失予以清偿。本案中,重整计划将清偿各类债权后剩余的破产财产优先补偿债权人因重整周期延长遭受的利息损失,剩余部分作为出资人权益分配给股东,弥补了债权人的债权延期清偿的损失。

  管 理 人 :江苏漫修(无锡)律师事务所、无锡东林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联合体

  本案中,法院指导管理人严格甄别债务人欺诈逃债行为,起诉撤销股东以分配利润为名侵占公司财产的行为,保障破产程序顺利推进;通过府院联动引入意向买受人后,让其提前介入设计处置方案,实现城市更新与破产财产处置的有机融合。

  2003年6月19日, 无锡金太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太湖公司)登记设立,多次变更后注册资金为16000万元。2014年,金太湖公司出现资金危机,三期公寓工程烂尾、三期商铺无法运营,已经交付使用的金太湖商业广场一、二期陷入萧条,引起两百余户三期公寓购房户、两百余户三期商铺业主和三百余户前两期包租返利的商铺业主利益受损。

  2020年9月14日,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梁溪法院)裁定受理金太湖公司破产重整,后依法转入破产清算程序。

  为妥善化解矛盾,破解区域商业困境,梁溪法院一方面指导管理人研究审计中发现的原股东逃废债线索,甄别债务人的欺诈逃债行为,并通过诉讼程序追索。另一方面,充分运用府院联动机制,府院联动处置专班搭建投资平台,先后引介多家知名民企和国企进行投资调研,同时组织全区多部门,会同有投资意向的企业,对破产项目进行数十次研判论证、资产分析、成本测算、运营规划和债权人分组沟通,将破产项目所在商区的运营盘活规划与破产财产处置和矛盾化解方案深度融合,最终形成投资人和债权人均能接受的拍卖处置方案。2023年10月20日,该方案在债权人会议上顺利通过。2023年12月6日,金太湖项目资产拍卖成交,同月完成资产交接及第一次分配,次月完成第二次分配。

  第一,严厉打击破产逃废债行为。该企业破产过程中,多名债权人提出金太湖公司有逃废债嫌疑,梁溪法院指导管理人多方分析研判,并与公安机关、检察院多方会商。期间,管理人发现原股东通过调整投资性房地产后续计量方式等会计手段,在未实际取得利润的情况下,将虚增的巨额利润向股东分配股利,在梁溪法院引导下,启动确认债务人行为无效的诉讼,获得胜诉判决,撤销了两股东侵占公司财产3.26亿的行为。

  第二,充分发挥府院联动机制。由政府牵头,政法委、公安、税务、属地街道、自然资源规划局、住建局等多部门协调配合做好稳定工作。同时将后期商区整体规划与破产资产接盘深度融合,着眼以破产资产为点带动区域经济盘活发展,引导各投资方提前参与、深度谋划,找准各债权人利益需求。根据三大矛盾群体的诉求,分析各类债权人的共同利益支点,平衡烂尾楼盘业主交房诉求和大额债权人快速、保值处置资产实现资金回收的诉求,最终通过了破产财产变价和分配方案。该方案帮助实现城市更新与破产财产处置的有机融合、破产资产处置与区域性经济发展相互促进的共赢局面,重启地标建筑的营商力。

  本案是宜兴地区首例“预重整转重整成功”案。将庭外预重整程序中的债权申报与审查、资产评估、财务审计、各决议事项的表决意见的效力延伸至庭内重整程序,提高重整程序推进效率。其中,重整程序中的出资人组表决涉及股东自身权益的调整,由股东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进行表决。在出资人组未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情况下,法院可依法强裁批准重整计划草案。

  宜兴市金鱼陶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鱼公司)因近几年市场竞争激烈、流动性资金紧缺、财务成本居高不下,陷入了严重危机。经江苏拜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宜兴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宜兴法院)于2022年9月20日决定对金鱼公司启动预重整,同时指定辅助机构开展预重整工作。预重整程序中辅助机构对金鱼公司开展了资产评估、财务审计、债权申报审核工作,并制定了预重整方案,召集所有债权人召开临时债权人会议,将金鱼公司预重整方案提交债权人表决,各债权人组均表决了预重整方案,表决同意的意见在重整过程中足以形成多数意见通过决议,但是出资人组未能形成足以通过决议的多数表决意见。

  2023年1月13日,宜兴法院裁定受理金鱼公司的重整申请,并指定江苏谋盛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管理人在重整程序确认债权人对预重整方案的表决同意意见视为对重整计划草案的同意,各债权人组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但是,金鱼公司出资人在同意重整计划草案的股东总出资额仅占比55.7%,未达到三分之二以上,出资人组表决未通过。管理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向法院申请批准重整计划草案。法院认为,在金鱼公司已资不抵债的情况下,重整计划草案对出资人权益的调整并未实质损害出资人权益,该调整公平、公正,各债权人组均已表决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且重整计划草案中的经营方案具有可行性,最终裁定批准金鱼公司重整计划草案。

  第一,庭外重组的效力延伸至庭内重整,提高了重整效率。《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115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重整申请前,债务人和部分债权人已经达成的有关协议与重整程序中制作的重整计划草案内容一致的,有关债权人对该协议的同意视为对该重整计划草案表决的同意。”本案预重整中,债权人多数表示同意金鱼公司预重整方案,因重整计划草案内容与预重整方案内容一致,预重整期间对预重整方案投赞成票的意见效力延伸到重整,在此情况下缩短重整用时,提高审判效率。

  第二,出资人组表决应当参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未达到规定的票数视为决议未通过。企业破产法虽然没有对出资人组如何表决、如何通过重整计划做出相应规定,但重整程序中的出资人组表决涉及的系股东自身权益的调整,应当按照公司法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由股东会决议,且重大事项需要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本案中金鱼公司股东对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未达到上述票数,出资人组未表决通过。

  第三,法院发挥司法能动作用强制批准重整计划草案,助力企业再生。在重整计划草案决议未通过的情形下,法院仍可以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强制批准重整计划草案。法院强制批准权正当性在于,部分表决组基于自身利益考量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而反对组利益未因重整计划草案而受到侵害,批准重整计划草案有利于增进社会整体利益。本案中,只有出资人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但如金鱼公司破产清算,股东权益仍然归零,在此情况下,法院裁定强制批准重整计划草案不损害股东利益,又能保障全体债权人利益,助力企业再生。

  法院通过“执破融合”准确识别企业重整价值,引导债权人申请重整,帮助停摆停业已长达十年的LNG企业重获新生;坚持“重整招商”理念,指导管理人在接管阶段以市场化方式优选托管机构,维护在建LNG储配站相关的企业核心资产及核心设备价值,实现企业重整后良性运营。

  江苏泓海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泓海公司)成立于2013年11月,投资建设长江沿岸第一个液化天然气(LNG)集散中心储配站项目,占地两百余亩,在建工程投入已达14亿元。由于项目投入大、周期长、资金成本高,兼之关联公司对外担保等原因,导致资金链断裂,无法顺利竣工投产,无力偿还到期债务。2022年5月,该公司被金融机构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经执行调查确认,江阴法院发现泓海公司具备重整价值,为此通过“执破融合”机制引导债权人申请重整,于11月8日裁定受理泓海公司重整。

  经管理人调查,泓海公司核心资产即液化天然气集散中心LNG储配站项目在建工程及核心设备,亟需资金及专业人员进行维护,以防出现实质性价值减损和重大安全隐患。为此,江阴法院指导管理人,经市场化招募,引入新华锦集团担任泓海公司重整投资人,将项目续建等纳入重整计划。

  2023年5月26日,泓海公司债权人会议高票通过了重整计划;同年6月26日,江阴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泓海公司的重整成功,盘活了清洁能源项目,响应了中央“六稳”“六保”政策,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第一,深化“执破融合”机制,准确识别企业重整价值。经执行调查,江阴法院确认泓海公司债务结构清晰,核心资产LNG储配站基本完工,项目竣工投产对调整区域能源结构和促进区域节能减排具有重要意义,具备良好的市场前景和社会价值,江阴法院迅速启动“执行转破产”,引导债权人申请重整,执行部门与破产审判部门对接移送案件,准确识别企业重整价值,充分发挥重整挽救企业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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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坚持“重整招商”理念,腾笼换凤助企重生。江阴法院指导管理人经公开招募引入意向投资人作为托管机构,既化解了长期停工导致的资产价值减损隐患,维护了泓海公司的核心资产价值,又给予了投资人充分尽调机会,增强了重整投资信心。重整计划通过后,投资人聘请华润原LNG项目高管团队开展泓海公司LNG储配站项目后续运营,一方面优化区域能源供应结构和保供能力,助力当地经济发展;另一方面发挥投资人几十年进出口国际贸易和大宗商品贸易一体化优势,共享贸易渠道和客户资源,实现泓海公司天然气贸易国际化。

  重整投资人招募程序属于司法程序,法院对重整投资人选任程序行使监督职权,对在重整投资人招募过程中有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弄虚作假、妨碍破产重整的意向投资人,应当予以制裁。

  无锡世界贸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贸中心)是一家房地产业为主的企业,因资金链断裂停工停建。2022年3月,经债权人申请,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梁溪法院)裁定受理世贸中心破产清算,后根据债权人、股东申请转为重整。为推进世贸中心重整,管理人在梁溪法院的监督下多次发布世贸中心重整投资人招募公告。2023年3月21日,管理人发布世贸中心第二次重整投资人招募公告,根据公告要求,意向投资人必须在2023年5月14日前向管理人交纳投标保证金5000万元。

  招募中,拟参与世贸中心重整投标的A投资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联系管理人并提供网上银行转账电子回单图片作为投资保证金的缴纳凭证,该电子回单载明转账汇款金额为5000万元,转账备注为保证金。A投资公司向管理人提交的投资文件后亦附该回单图片。经管理人调查,该笔款项未实际到账。管理人发现后立即向梁溪法院汇报。经调查,系A投资公司为参与世贸中心重整投资人招募,由法定代表人徐某在5万元银行转账电子回单的基础上修图变造成5000万元电子回单图片并提交给管理人。在调查过程中,徐某对上述事实予以承认。

  梁溪法院认为,A投资公司故意伪造投标保证金转账凭证,弄虚作假,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妨碍案件审理,决定对A投资公司罚款100万元,对其主要负责人徐某罚款10万元。收到罚款决定书后,A投资公司、徐某对其错误行为深感后悔,并立即缴纳罚款。

  第一,发挥司法惩治功能,严厉惩罚破产程序中的虚假行为。破产程序中,无论是债权人、债务人、管理人、其他利害关系人都应当在《民法典》《企业破产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框架内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意向投资人一旦作出投资行为,无论是缴纳保证金还是提交投资文件,都应当贯彻诚实信用原则,遵守行为边界。发挥司法惩治功能,严厉惩罚意向投资人以虚假变造的银行回单意图参与重整投资人招募的行为,震慑失信者。

  第二,维护司法权威和秩序,引导各类主体诚信参与破产程序。破产重整程序属于司法程序,在重整程序中提供虚假证据意图参与竞标并获取高额利益,严重扰乱司法程序、损害司法权威。破产重整程序中,各类诉讼参与人应当诚实守信、依法参与司法活动,如弄虚作假,将受到民事制裁。

  管 理 人 :江苏神阙律师事务所、江苏正卓恒新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联合体

  在房地产企业破产清算案件中,创新运用采用假马竞标模式招募投资人,创新性地引入地方AMC(资产管理公司)以共益债投资参与破产重整,以“先部分偿债+共益债+续建开发”重整投资模式推动巨额负债房企清算转重整,使项目得以续建交付。

  无锡协信太科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协信太科)因受国家对房地产行业宏观调控的影响而融资受挫,协信集团破产、关联公司担保等原因逐步导致公司资金链出现问题,经营陷入困境,项目停工。

  经债权人申请,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新吴法院)于2021年12月28日裁定受理协信太科破产清算一案。考虑到协信太科的重整价值及可行性,新吴法院于2022年5月16日依法作出(2022)苏0214破1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协信太科进行重整。

  管理人引入“假马竞标”理念,经过两轮重整投资人招募,最终确认江苏金乐联合体为协信太科的重整投资人。2023年1月18日,新吴法院裁定批准协信太科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2023年8月3日,协信太科二期项目以“乐道熊猫”新名称举行复工复建启动仪式,在新吴法院的监督指导下,停工近两年的项目得以全面复工,濒临破产房地产企业得以“起死回生”。

  第一,采用假马竞标模式招募投资人。“假马”指与债务人达成投资协议的潜在投标人,并且双方签订的协议构成拍卖资产或招标过程的部分,从而引出出价更高的竞标人。本案中,管理人先确定保底投资人,在此基础上公开竞争选定投资人,既可提高重整成功率,又可实现投资人之间充分竞争,最大限度维护债务人和债权人合法权益。

  第二,引入地方AMC进行共益债投资。重整程序中该类因楼盘续建而产生的新债权作为共益债享有优先效力,对该类债权的优先保护,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参与房地产企业风险处置和存量资产盘活工作,有助于房地产企业纾困解难。地方AMC作为当前化解烂尾楼问题和促进保交付工作的一支重要市场力量,参与司法重整项目,体现了金融和司法领域的深度融合,有力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第三,综合运用多元化债权清偿方案。一期已建成资产由管理人通过市场销售或司法拍卖方式进行处置变现以清偿工程款债权或抵押债权,二期项目销售所得优先用于工程的续建支持,后依次用于偿还共益债、部分工程款债权、抵押债权、普通债权。此外,重整期限满五年,若项目仍未完成销售,剩余抵押债权(若有)以实物清偿或者由抵押债权人指定的主体购买相应房屋以清偿债权。该清偿方式可有效避免因资产难以处置而陷入僵局,造成债权迟迟无法得到清偿的风险,保障了债权人利益的实现。

  将债务人夫妻均纳入债务清理计划,整体处理双方共同债务,既能解决配偶一方经过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免除债务,却因夫妻共同债务再次陷入债务困境的问题,也能有效防止债务人将财产转移至配偶名下的逃避债务行为。

  2022年8月8日,债务人许某某向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惠山法院)申请对其进行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同年8月15日,惠山法院受理许某某的申请,并指定江苏崇宁律师事务所为该案管理人。管理人接受指定后,依法对许某某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并及时通知已知债权人申报债权。在调查过程中发现,许某某系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而负债,负债金额达169万余元。其妻子也是担保人之一,且许某某名下仅有与其妻子共有的住宅一套及生活用品,无其他财产。考虑到许某某夫妻系共同对外负债,主观上具有共同家庭利益目的,客观上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故法院最终决定将许某某妻子一并纳入个人债务清理程序,全面清理夫妻二人债务。

  在债务清理过程中,许某某及其妻子积极配合财产调查工作,如实陈述债务发生原因,积极申报家庭情况和财产状况,系诚信债务人。为全面解决许某某夫妻二人的债务困境,法院及管理人积极与债权人沟通,制作切实可行的偿债计划,确定合理免责考察期,债权人在听取对许某某及其妻子的财产调查报告后,认可管理人提出的财产处置方案及偿债计划,圆满与债权人达成和解。根据偿债计划,债务清偿率达48.12%。许某某及其妻子表示积极履行债务清偿计划,早日在生活和经营中“轻装上阵”。

  第一,将债务人夫妻均纳入债务清理计划整体处理债务。本案的债务人系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而负债,其妻子也是担保人之一,具有特殊的身份关系、财产共有关系以及债权债务高度重合性。本案参照关联企业破产的相关精神进行类个人关联破产探索,把夫妻二人均纳入债务清理计划,整体处理双方共同债务。既能解决配偶一方经过类个人破产程序免除债务,却因夫妻共同债务再次陷入债务困境的问题,也能有效防止债务人将财产转移至配偶名下的逃避债务行为,提高破产效率,节省司法资源,对审理关联“类个人破产”具有借鉴意义。

  第二,个人债务集中清理“鼓励创新、容忍失败、支持重生”,本案是试点工作中的成功典型。对“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进行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使得债务人受到债务减免、权利恢复等利好的同时,债权人也得以公平受偿、高效高比例实现债权,在常规执行之外达成债权债务双方共赢的良好局面。法院批准个人债务清偿计划之后,解除对债务人的行为限制措施,为债务人走出困境和走向新生提供了重要保障,体现了类个人破产试点制度为“善意而失意”的债务人提供“全新开始”的目标追求,让债务人尽快恢复为有生产力、有创造力的社会成员,增进社会整体福祉。

  股东以过于微小的资本从事经营,在公司因不能清偿债务而破产时,股东债权的受偿顺序安排在其他普通债权人之后。但若结合公司注册资本实缴、公司向股东借款的借款用途、公司资产负债等情况,能够确认款项为股东支持公司正常经营的借款,则应将股东借款与公司对外借款平等对待,公平保障企业股东合法权益,鼓励股东支持企业发展。

  江苏某技术公司是一家从事水处理技术的企业,天津某科技公司是江苏某技术公司的三名股东之一,占股48%。2016年,江苏某技术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向天津某科技公司借款1920万元,后因江苏某技术公司未能按期还款,天津某科技公司诉至法院,天津三中院判决江苏某技术公司应支付天津某科技公司借款本金1920万元及相应利息。

  2020年11月,江阴法院受理天津某科技公司对江苏某技术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破产过程中,江苏某技术公司管理人向天津某科技公司发出通知书,告知根据《全国第八次法院民商事审判会议纪要》“股东以过于微小的资本从事经营,在公司因不能清偿债务而破产时,股东债权的受偿顺序安排在其他债权人受偿之后”之规定,该1920 万元及相应利息调整确定为劣后债权,安排在普通债权之后清偿。天津某科技公司则认为不存在“股东以过于微小的资本从事经营”的情形,诉至江阴法院,要求确认该笔债权为普通债权。

  一审法院认定案涉款项虽名义上是借款,但其本质是天津某科技公司作为江苏某技术公司股东对江苏某技术公司追加的出资,认定案涉债权性质为普通债权有违破产法关于公平清偿债权债务的基本原则,遂判决驳回天津某科技公司诉请。天津某科技公司向无锡中院提起上诉。二审合议庭详细调查了江苏某技术公司注册资本实缴、借款用途、公司资产负债情况,精准适用法律规定,最终,认定该笔款项为股东膜天膜支持江苏某技术公司正常经营的借款,确认天津某科技公司对江苏某技术公司享有案涉款项普通债权。

  民营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是制约民营企业发展的一大瓶颈。企业向其股东进行直接融资,更具便利性,股东对企业经营情况、借款用途较为了解,企业往往能以较低成本从股东处获得融资。但实践中又存在股东以过于微小的资本从事经营,将本该作为出资的资金出借给公司,妄图在公司面临破产时与普通债权人共分一杯羹。因此,《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规定,股东以过于微小的资本从事经营,在公司因不能清偿债务而破产时,股东债权的受偿顺序安排在其他普通债权人受偿之后。如何正确适用该规定、认定股东借款的性质和顺位,又成为破产审判司法实践中的难题。本案中,二审法院并未直接采用股东出资行为的股东权益劣后规则,而是审慎调查了江苏某技术公司注册资本实缴、借款用途、公司资产负债情况,确认案涉款项为股东天津某科技公司支持江苏某技术公司正常经营的借款,将股东借款与公司对外借款平等对待,充分保障了企业及其股东的合理预期,公平保障了企业股东的合法权益,鼓励股东支持企业发展,进一步畅通企业融资渠道。

发布厅2023年度无锡法院破产审判十大典型案例(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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