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升我行函证业务集中度,提高函证业务办理效率及我行客户服务体验,根据《财政部
2020〕12号)要求,我行自2022年9月28日起陆续试点函证业务集中总行处理,具体安排公告如下:
:汕头分行、清远分行、茂名分行、河源分行、长春分行、青岛分行、海口分行
2021年12月31日(含)及以后日期的格式一、格式二和验资询证函的邮寄函证业务。(函证基准日为2021年12月31日(不含)以前的函证业务,以及所有现场受理的“跟函业务”,都仍由各一级分行集中处理)
(一)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他第三方函证机构应按照《财政部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函证及回函工作的通知》(财会〔
2020〕12号)和《财政部办公厅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函证及回函工作操作指引的通知》(财办会〔2020〕21号)文件要求发函,来函内容、格式等应符合要求。
“询证函抬头”(即函证收件人)请填写账户开立机构,例如:广发银行XX分行、广发银行XX分行XX支行。
“格式一”来函的,我行将采取《银行函证及回函工作操作指引》(财办会〔2020〕21号)中“格式二”回函,且来函原件均不寄回。
(四)对于由我行子公司广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发行的理财产品将统一由银行母公司回复。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分行业务专用章”,印章形式包括实体印章和电子印章,可通过广发银行官网选择“快捷服务”中的“电子印章校验码查询”功能,校验业务真实性。函证业务收费标准,按照我行官网公示的收费标准具体执行。
2022年3月25日发布的《关于广发银行函证业务的公告》要求发函。函证业务受理方式可能受疫情等原因影响而出现调整,请以我行各地区分行实际业务受理情况为准。如有疑问,欢迎致电咨询,感谢您对我行函证业务的理解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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