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中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事项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广东中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的报告义务人,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报告的制度。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而了解公司未公开披露信息的人员,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2.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超过1000万元(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交易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额或者根据设定条件确定金额的,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公司连续12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成交金额);
6.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7.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20.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调查,被移送司法机关或追究刑事责任,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处罚,或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
2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调查、采取留置、强制措施或者追究重大刑事责任,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处以证券市场禁入、认定为不适当人员等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行政处罚;或者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3个月以上; 22.因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虚假记载或者未按规定披露,被有关机构要求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第七条 公司重大事项实施实时报告制度。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重大信息应在第一时间报告公司董事长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公司各部门和子公司负责人应当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子公司相关的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确保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八条 报告义务人知悉重大事项时应以书面形式、电话形式、电子邮件形式、微信形式、口头等形式进行报告。董事会秘书认为有必要时,报告义务人应提供书面形式的报告及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等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非工作时间应电话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
(一)报告义务人知悉重大信息时,应按照本制度第七条及第八条规定进行报告、提交材料;报告义务人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董事会秘书根据相关规定评估、审核,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应立即组织证券法律部起草信息披露文件初稿交董事长审定;需履行审批程序的,应尽快提交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就重大事项作出决议的执行情况; (二)就已披露的重大事项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重大事项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况;
(五)重大事项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过户事宜;超过约定的交付或者过户期限3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30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第十三条 公司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应时常敦促公司各部门、所属子公司对应披露信息的收集、整理、报告工作。对因瞒报、漏报、误报导致重大事项未及时上报或报告失实的,公司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报告义务人知悉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应上报而未及时上报的,如未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处以批评、警告处分,对发生2次以上的,将处以包括但不限于记过、调离工作岗位、降薪、免职等处分。
第十五条 报告义务人知悉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应上报而未及时上报的,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公司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分管领导进行处罚,包括但不限于要求赔偿损失以及罚款、降薪、免职、调离工作岗位、开除等处分。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