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自然资源和规划信息公开专用章使用管理的通知》(嘉政办函〔2025〕1号)已于近日发布,现解读如下:
2019年3月,省政府制发了《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自然资源信息公开专用章使用管理的通知》(浙政办函〔2019〕22号),明确启用“浙江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信息公开专用章”,并对该专用章的使用范围、法律效力、使用管理和启用时间进行了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市政府审批权限范围内的事项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出台了《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自然资源和规划信息公开专用章使用管理的通知》。
依据《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自然资源信息公开专用章使用管理的通知》(浙政办函〔2019〕22号)。
(一)工作目标。为进一步规范市政府审批权限范围内事项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按照简政放权、高效便捷、公开便民的原则,启用嘉兴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信息公开专用章。
(二)法律效力。嘉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信息公开专用章在使用范围内与嘉兴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专用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使用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信息公开专用章由市政府委托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使用管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建立自然资源和规划信息公开专用章使用管理制度。
嘉兴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信息公开专用章的使用范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市政府审批权限范围内委托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具体审核承办事项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