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河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社会组织年度工作报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冀民规〔2021〕3号)要求,现就做好我县2024年度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年检工作通知如下:
(一)2024年12月31日前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须参加此次年检,2025年1月1日后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只提交2025年工作计划和党建相关证明材料。
(二)2024年6月30日前登记注册民办非企业单位须参加此次年检,2024年6月30日后登记注册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只提交2025年工作计划和党建相关证明材料。
请各社会组织对照有关要求如实填报年检材料,确保所提交材料信息线日前将符合条件的全部年检材料报经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初审,7月15日前将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出具初审意见的年检纸质材料报送我局。
(一)填报材料。通过民政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进行填报,相关注册和操作规程见附件2或3。
(二)报送材料。在民政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提交材料,且状态由“待接收”变为“待审查”后,自行打印带有水印的纸质材料。由行业管理部门、业务主管单位出具初审意见(必须注明“合格”或“不合格”,经办人签字加盖公章)后,再报送县民政局。(大城县脱钩和直接登记的行业协会商会对应主要行业管理部门名单附件8)。
(三)材料审核。县民政局对报送材料进行审核,对参加年检的社会组织做出“年检合格”“年检基本合格”或“年检不合格”的结论,在社会组织证书加盖审核结论章,并发布年检结论公告。
(四)材料上传。将民政部门审核后的年检报告书中所有涉及签字或盖章的页扫描为PDF格式后,以附件形式上传至民政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
1.从民政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打印并带有水印的2024年度工作报告书(一式三份);
2.2024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由具有审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并带有防伪二维码);
1.从民政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打印并带有水印的2024年度工作报告书(一式三份);
2.2024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由具有审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并带有防伪二维码),年度经济活动资金总量(收支合计)不足50万元的,可只提交2024年度12月31日前银行存款对账单和本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县民政局对社会组织报送的材料进行接收审查和材料复核,最终确定年检结论。社会组织年检结论分为“年检合格”“年检基本合格”“年检不合格”。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确定“年检基本合格”,情节严重的,确定为“年检不合格”:
1.党建工作不达标的(其中未按要求建立党组织的视为情节严重,年检不合格);
3.2024年度未按照章程规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
民非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确定“年检基本合格”,情节严重的,确定为“年检不合格”:
1.党建工作不达标的(其中未按要求建立党组织的视为情节严重,年检不合格);
11.现有净资产低于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规定的最低标准的;
13.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违反规定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15.不服从行业管理部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管理,不参与行业管理部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各种活动的;
(一)年检年报中对发现的一般性问题,要求社会组织限期整改;发现社会组织存在违规违纪活动的,将根据情节,按照有关法规规定,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撤销登记、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对有违法活动的,及时向有关部门提供线索,移交案件。
(二)对“年检不合格”的社会组织,将根据情况,责令其在整改期间停止活动。社会组织被限期停止活动的,可以封存其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三)对未按时参加2024年度年检年报的社会组织,予以警告并公告,纳入“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对2023、2024年连续两个年度不参加年检的,或2023、2024年连续两个年度经整改后仍然“年检不合格”的社会团体,将予以撤销登记并公告,纳入“社会组织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四)年检工作结束后,若发现社会组织在年检工作中弄虚作假,年检工作有重大问题的,可以对社会组织年检结论重新定义,并根据情况依法进行处罚。
接受年度检查是社会组织应尽的法定义务,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要求,认真履行审查手续,如实填报和提交有关材料,自觉接受行业管理部门、业务主管单位和县民政局的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