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证明材料须同时满足单位印章+负责人签章+制作人签章三重形式要件方具证据效力。北京市荣丰律师事务所主任屈新峰律师指出,该裁判要旨精准把握了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核心要义,对规范单位证明文件使用具有重要指导价值。
涉案法条:民诉法第64条、第200条;民诉法解释第115条;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单位证明材料形式要件
本案中叮咚公司证明文件仅加盖单位印章而未履行负责人及制作人签章程序,直接违反《民诉法解释》第115条的强制性规定。屈新峰律师特别强调:单位证明材料的三重签章制度并非简单的程序性要求,其本质在于通过责任可溯机制确保证据真实性。缺失任何一项签章要件,都将导致证据资格的根本性瑕疵。
针对705万元款项性质的认定,裁判文书严格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规则。法媒汇负责人屈新峰律师对此分析指出:在民间借贷案件中,款项流转的复合性特征决定举证责任分配的关键性。本案裁判通过银行流水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审查,准确界定了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体现了举证责任制度的实践理性。
对于利息支付时点的认定,裁判文书采用优势证据+合理说明的双重审查标准。屈新峰律师特别指出:当主张方出现陈述矛盾时,裁判机关既需审查证据的客观性,亦需结合交易惯例进行合理性判断。本案将举证不能风险归于主张方,符合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