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两次支付。首年保险合同签订后6个月内,支付合同总价的50%;次年同期,支付合同总价的剩余50%。
(三)特别约定:中标方在首年服务期内存在重大违约行为,采购人有权在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的情况下,书面通知供应商终止合同,双方合同自通知到达之日起自动解除。重大违约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保险理赔责任、提供的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等情形。
本项目服务期为两年,采购人与中标人一次性签订两年期保险合同,分两次支付保费。首年服务期届满前30个工作日内,如双方均未提出书面异议,次年服务期自动续延一年。次年服务期内,任何一方如需提前终止本协议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协议自通知送达之日起终止。
在保险期间或保险单(合同)载明的追溯期内,被保险人提供不动产登记服务时,由于下列疏忽或过失行为造成不动产权利人遭受直接经济损失的,由不动产权利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诉讼、律师费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约定负责赔偿。
(一)服务与承保模式:本项目服务期为两年。中标人需承诺在相同条款和费率下,为采购人连续承保两年,并每年签发一张保险期限为一年的保险单;
(三)追溯期:首张保单的追溯期自2016年6月起;第二张保单连续承保,确保追溯期不间断;
(一)本次采购不接受联合体参加,不允许挂靠、转包或分包。供应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有关规定。供应商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违法及不良信用记录。
(二)本项目的特定资格条件:投标人必须为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和营业的,并依法核定许可经营责任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
(三)报价要求:按两年服务期总价报价,不得高于10万元的总预算控制价,否则投标无效。
(四)供应商所提供的材料加盖公章,内容真实合法有效,符合国家相关行业标准,否则应承担由此给我单位造成的一切损失及相关责任。
4.项目的报价方案、保险合同条款、营业执照及特定资格要求资料复印件(提交的资料加盖电子印章的,需同时将相应电子文档刻录光盘一并提交);
响应文件一律用A4纸打印装订,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在每份响应文件上要注明正本或副本,如果正本与副本不符,则以正本为准。
1.评审小组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资格审查和服务方案符合性审查。服务方案未能实质性响应项目需求或被视为不合理的,其投标无效。
3.若符合采购要求的2家或以上单位报价相同且均为最低价时,则由评审小组对相同报价的投标人服务方案进行评分,得分高者中标。
本项目不接受电话报名,请于截止时间前现场递交或邮寄材料(邮寄后请第一时间电话告知联系人)。所需资料包括:
2.如授权人报名提供授权委托书及授权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如法人报名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3.投标响应文件材料(以信封形式,信封各拆口处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密封好提交);
5.报名地点:来宾市兴宾区红水河大道331号(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不动产登记中心后台办公室);
逾期送达、不按指定地点送达或送达不符合规定的响应文件的,本单位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