希腊作为欧盟成员国,在数字资产监管领域始终遵循欧盟统一框架与本国国情相结合的原则,通过参与欧盟层面合作、出台国内专项立法,构建了兼具开放性与规范性的监管体系。以下从法律基础、核心监管规则、配套制度及行业支持四个维度,结合希腊现行立法与欧盟法规,对其数字资产法律框架进行专业解读。
希腊政府对区块链与数字资产持积极支持态度,将其视为国家数字转型的核心驱动力。在欧盟层面,希腊是欧洲区块链伙伴关系(EBP)和欧洲区块链服务基础设施(EBSI)的签署国与参与者,其中 EBSI 作为泛欧区块链平台,已被希腊用于跨境专业资质与教育文凭共享,成为 “早期采纳者”。国内层面,2021 年发布的《2020-2025 数字转型圣经》明确区块链技术可应用于公共合同、健康数据管理、庇护流程、供应链等多个领域,强调其在保障安全与透明度方面的价值。
法律定义上,2022 年《新兴信息和通信技术法》(第 4961/2022 号)首次在希腊立法中界定了区块链与分布式账本技术(DLT):区块链是 DLT 的一种形式,通过加密技术将数据记录在按时间顺序链接的区块中,具有共识性、去中心化和数学可验证性;DLT 则是支持分布式账本运行的技术,通过共识机制在网络节点间同步交易记录。2024 年《DLT 法》(第 5113/2024 号)进一步落实欧盟《DLT 试点制度条例》,突破欧盟对试点金融工具的规模限制,扩大了 “金融工具” 定义,将基于区块链发行、登记、转让或存储的资产纳入其中,允许传统中央证券存管机构与新型 DLT 市场基础设施并行运作,由希腊资本市场委员会(HCMC)负责监管实施。
希腊法律明确区块链记录的合法性:《新兴信息和通信技术法》第 47-51 条规定,区块链 / DLT 记录可作为主合同的组成部分,其效力受《希腊民法典》约束,仅在违反意思表示无效、形式要件缺失或违背公序良俗等情形下无效;因区块链技术的不可篡改性,法院不得直接修改已上链的区块或记录,仅能通过添加新记录或区块的方式撤销或修正原有内容。
智能合约作为 “自动执行合同”,其约束力同样得到认可:第 49 条将智能合约纳入《民法典》合同规则调整范围,第 50 条允许其使用电子签名或电子印章,第 51 条则明确智能合约在民事诉讼中可作为书面证据使用,与传统书面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希腊不承认加密货币的法定货币地位,欧元仍是唯一法定货币,但未禁止加密货币的使用 —— 合同双方可约定将加密货币作为支付手段,此时其仅作为 “广义上的货币” 发挥交换媒介作用,不具备法定货币的强制流通属性。目前希腊无政府或希腊央行背书的加密货币,但数字欧元推出后这一情况可能改变。
加密货币作为 “加密资产” 的重要类别,自 2024 年 12 月 30 日起适用欧盟《加密资产市场监管条例》(MiCA,第 2023/1114 号),希腊通过 2025 年《MiCA 实施法》(第 5193/2025 号)落实国内监管责任。MiCA 将加密资产分为三类并实施差异化监管:
1、实用代币(Utility Tokens):仅提供区块链上特定商品或服务的访问权,发行前需编制并公示白皮书及营销材料,无需授权,但发行人需遵守诚实信用、风险披露等持续性义务;
2、资产参考代币(Asset-Referenced Tokens):锚定一种或多种资产 / 货币以维持价值稳定,仅可由符合条件的信贷机构或欧盟授权实体发行,需通过监管机构对白皮书的审核,满足自有资金、准备金、信息披露等要求;
3、电子货币代币(E-Money Tokens):锚定单一法定货币,发行主体限于信贷机构或电子货币机构,监管要求与资产参考代币基本一致。
监管权限方面,HCMC 与希腊央行(BoG)分工协作:一般情况下由 HCMC 负责授权与监管,已受 BoG 监管的机构则由 BoG 审批;HCMC 同时承担市场滥用预防职责,双方可采取暂停服务、限制营销、要求修改白皮书等监管措施,对无证提供加密资产服务的行为可处至少一年监禁(法人责任由管理层承担)。
希腊目前无针对加密货币的专项税收立法,财政部委员会正制定相关法案,预计 2025 年底出台。实践中,金融顾问普遍建议申报加密资产收益以避免逃税风险,但存在明确争议:希腊公共收入独立管理局争议解决部门(DRD)曾以加密货币收益未纳入《所得税法》(第 4172/2013 号)应税范围为由拒绝征税,但也有部分交易收益被认定为资本利得并按 15% 税率征税的案例。增值税(VAT)方面,欧盟法院裁定虚拟货币与法定货币兑换豁免 VAT,但希腊 DRD 曾认定加密货币销售手续费需缴纳 VAT,因加密货币不属于法定货币,不适用 VAT 豁免条款。
2024 年 12 月 30 日生效的欧盟《资金转移信息条例》(第 2023/1113 号)将加密资产转移纳入监管,要求支付服务提供商与中介机构记录交易发起人与受益人的信息,建立内部管控机制。希腊《反洗钱法》(第 4557/2018 号)经《MiCA 实施法》修订后,将加密资产服务提供商(CASPs)列为 “义务主体”,要求其识别加密资产向自托管地址转移的洗钱与恐怖融资风险,并对跨境业务实施强化尽职调查。此外,原有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VASPs)享有一年祖父条款,可在 2025 年 12 月 31 日前继续运营,之后需取得 MiCA 授权。
因缺乏专项立法,加密资产(不含符合《希腊 MiFID 法》的金融工具类资产)的销售与转让需个案审查,核心考量因素包括:区块链的去中心化特性与网络规则(公有、私有或混合链)、交易双方的协议约定、底层资产性质(如不动产相关权利需符合公证与登记要求);加密货币的非实体属性决定其不适用动产交付规则,加密密钥载体的转移不必然导致资产权利转移,需依据合同约定认定法律效果。
希腊通过多重举措推动数字资产行业发展:央行设立监管沙盒与金融科技创新中心(FIH),2023 年 FIH 收到的咨询中 27% 涉及区块链 / DLT,17% 来自加密资产领域;民间成立希腊区块链中心、希腊区块链网络等非营利组织,推动技术推广与标准制定;多所大学与公私部门合作开展区块链学术研究。
同时,仍有部分领域缺乏明确监管:采矿活动虽被允许但无专项立法;加密资产的遗产规划与遗嘱继承无针对性规则;UCITS(可转让证券集合投资计划)仅能投资《UCITS 指令》规定的资产类别,加密资产未被纳入,除非符合特定金融工具定义;此外,跨境持有加密资产无需申报,也无边境限制,交易暂无额外报告要求。
希腊数字资产监管体系以欧盟框架为基础,通过国内立法细化实施规则,既保障市场创新空间,又强化投资者保护与风险防控。对于涉外交易主体而言,需重点关注 MiCA 的分类监管要求、反洗钱合规义务及税收实践的不确定性,在合同约定中明确交易性质与权利归属,确保符合希腊与欧盟的双重法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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