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破产清算程序有效依法进行且避免阁下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提供司法保障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
二、请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管理人移交由阁下保管的捷升特公司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并请将上述移交事项制作详细清单(部分移交清单样稿附后);因客观原因无法移交的须作书面说明并提供有关证据、线索;
三、请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当面或书面向管理人说明捷升特公司现有的财产和经营状况等事项;
(二)捷升特公司的现金、有价证券、银行存款、银行账户印签、银行票据、存货、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
(四)捷升特公司的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海关报关章、职能部门章、各分支机构章、电子印章、法定代表人名章及其他印章;
(五)捷升特公司的法人批准设立文件、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书、外汇登记证、海关登记证明、经营资质文件等与捷升特公司经营业务相关的批准、许可或授权文件;
(六)捷升特公司的总账、明细账、台账、日记账、会计凭证、重要空白凭证、会计报表等财务账簿及捷升特公司的审计、评估资料;
(七)捷升特公司的章程、管理制度、股东名册、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以及捷升特公司内部会议记录等档案文件;
不属于捷升特公司所有但由捷升特公司占有或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或物品,亦需向管理人提供,便于接管。
捷升特公司有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或物品,管理人将一并接管。
提供捷升特公司经营状况、财产状况、出资人出资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职工安置情况(含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经济补偿金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等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