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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游体育网站:盛夏王烁辰|总体国家安全观视野下我国网络信息安全治理
时间:2025-04-24浏览次数:
 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是当下保障国家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的重中之重。近年来,我国网络信息安全治理成为互联网与国家安全、网络安全激烈交锋的新兴场域,创造了发展机遇的同时也不断带来了新挑战。我国已经形成了以国家安全法、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以及大量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组成的立法矩阵,并通过监管实践给出了应对安全风险的中国方案。为应对国家安全、意识形态安全等安全领域不断发展

  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是当下保障国家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的重中之重。近年来,我国网络信息安全治理成为互联网与国家安全、网络安全激烈交锋的新兴场域,创造了发展机遇的同时也不断带来了新挑战。我国已经形成了以国家安全法、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以及大量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组成的立法矩阵,并通过监管实践给出了应对安全风险的中国方案。为应对国家安全、意识形态安全等安全领域不断发展的更高要求,应当始终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结合我国网络信息安全治理实践的特点,推动我国网络信息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迭代升级。

  党的十九大将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纳入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首次把统筹发展和安全纳入“十四五”时期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指导思想,十九届六中全会进一步明确了总体国家安全观涵盖政治、军事、国土、经济、文化、社会、科技、网络、生态、资源、核、海外利益、太空、深海等诸多领域。总体国家安全观凸显了“大安全”理念,廓清了加强各领域国家安全建设的基本方法和理论场域。互联网领域新技术新应用新业态不断涌现。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元宇宙等技术不断嵌入信息传播的时代背景下,网络信息传播等活动已经走进中国千家万户、各行各业,与人们的工作、生活深度绑定。在总体国家安全观的视野下审视我国网络信息安全治理,坚持系统思维推动形成良好网络生态,是坚持新发展理念的需要,更是应对复杂多变国际国内环境、日新月异技术挑战的必为之举。作为网络安全治理的重要领域,综合治网的治理格局和“四全媒体”的方兴未艾构成了我国网络信息安全的背景板和风向标。网络信息安全治理本身是一个系统性的问题,这其中的重中之重,则是首先对我国网络信息安全治理的广泛实践进行梳理,从治理的基本举措出发审查其主要特性,并在此基础上进行预测,管窥未来我国网络信息安全治理的路径。

  伴随网络空间治理的规范化和法治化,我国网络信息安全治理在立法和行政两个维度都开启了特色鲜明的实践,并形成了丰富的经验。

  从立法角度看,我国网络信息立法已经形成了以国家安全法、网络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为法律基石,大量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组成的立法矩阵。根据已经颁布实施的法律文本,我国现行网络信息立法的出台频率之高、内容之丰富,在立法领域是十分突出的。但值得注意的是,尽管相关立法囊括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但目前尚无直接、专门规范网络信息的法律(只有法规和部门规章)。网络信息相关的规范以不同形式、不同篇幅分布在上述规范性文件中。总体观之,我国网络信息立法整体呈现出法律单一、数量较多、普遍位阶较低、行政色彩浓郁等特点,制度设计上也以义务性为主、权利性为辅,体现了浓厚的管理色彩。具体而言,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互相区别又相互关联的特点:

  目前我国网络信息安全治理中,把“互联网新闻信息”和“网络生态”作为立法、执法的重中之重,这反映了在网络信息安全治理上,政治安全、意识形态安全的极端重要性。

  但是,直接将“互联网新闻信息”纳入立法名称的仅是部门规章《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内容管理从业人员管理办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内容管理从业人员管理办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新技术新应用安全评估管理规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管理实施细则》《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约谈工作规定》,大量涉及互联网新闻的内容则散见于各种法律渊源,且以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为主。而直接将“网络生态”纳入立法名称的仅是《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

  从法律位阶角度考察,以《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为代表的大部分网络信息立法都是依据网络安全法制定,而《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则主要依据国家安全法、网络安全法制定。网络安全法、国家安全法作为网络信息立法中多数法律规范的上位法,与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一道成为国家进行网络信息安全治理的直接法律依据。

  作为最重要的网络信息传播现象,网络新闻信息及其立法一直是网络信息安全治理的关键环节。有学者认为,在大众传播时代,新闻法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对新闻自由的底线保障,且其重要的内容就是通过法律形式明确新闻媒体在新闻传播活动即新闻采集、编辑制作、传播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但从我国现行网络信息立法来看,相关立法的主要目标是保障国家网信部门、国安部门、公安部门、工信部门等在互联网领域行使职权有法可依。

  从内容上看,网络信息立法中大量为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网络运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等主体设置义务和责任。以互联网新闻信息为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本规定所称新闻信息,包括有关政治、经济、军事、外交等社会公共事务的报道、评论,以及有关社会突发事件的报道、评论。该条款是我国互联网新闻立法中唯一对互联网新闻信息的界定,作为规范意义上的“新闻信息”,其外延小于事实意义上以及学理意义上的“新闻信息”。“窄定义”在监管实践中的直接裨益是便于监管部门的执法操作、便于公权力对网络信息传播秩序的直接介入。而《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则通过规定相关责任主体不得制作、复制、发布有关违法和不良信息,即明确平台的信息义务来保障网络生态。

  面对媒体格局、舆论生态、受众对象、传播技术发生的深刻变化。从立法上看,大量网络信息安全条款都把国家安全、意识形态安全作为圆心,把国家政策体现在具体的规范条文中,显示了党在网上网下形成同心圆、加强互联网内容建设、建立网络综合治理体系的行动方向。正是因为相关领域治理和立法的特殊性,依据网络信息立法而开展的执法和监管也在实践中不断摸索。法律实施过程中可能存在的执法标准不明、选择性较强、执法程序不够规范等问题仍然会在长期成为网络信息安全治理的难点。

  从监管和执法角度看,近年来作为主要主管部门的国家网信部门以网络生态为目标,开展了自上而下的专项行动和网信执法,大量采用运动式治理与常态化治理相结合的方法,并取得了显著成效。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必须坚定不移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把维护国家安全贯穿党和国家工作各方面全过程,确保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这就意味着,必须放在总体国家安全观的框架下,认识和实践网络信息安全治理的全过程。而波谲云诡的国际形势、复杂敏感的周边环境、艰巨繁重的改革发展稳定任务,决定了互联网上的信息传播与政治安全、意识形态安全、网络空间安全等密不可分,也导致了至少在当下,网络信息安全治理的首要价值并非保障作为个体的网民的民事权益,首要任务并非促进互联网领域网民民事规范的形成,而是保障作为整体的亿万网民及其所组成的国家和社会的整体安全,即国家安全和网络安全。这充分体现在网信部门牵头开展的网络安全检查、约谈和执法工作中。

  网络生态是当前对网络空间环境的最常见表述。有学者认为,所谓网络生态,是指网络行为主体之间、网络行为主体与网络软硬件要素之间相互作用而形成的,与现实社会环境密切联系又相对独立的虚拟生态圈。抛开学理上的表达,“网络生态良好”的目标在《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的字里行间,以及在官方的宣传中,基本表达为“网络空间天朗气清”。随着“清朗”专项行动成为国家网信部门常态化的专项行动而对社会影响日益加深,“清朗”和“网络生态”的实际外延也越来越大,网络传播秩序、正能量与主旋律、网络伦理、网络文明、网络文化等概念也都被逐步纳入了网络生态治理的视野。不难看出,网络生态治理已经成为网络信息安全治理的最基本形态和最特色载体。

  综合治理是中国在长期治国理政中形成的特色经验,网络综合治理能力不仅是相关经验从传统领域向互联网的延伸,也是在转型期更好应对互联网领域安全和发展、开放和自主、管理和服务等关系的路径。要提高网络综合治理能力,形成党委领导、政府管理、企业履责、社会监督、网民自律等多主体参与,经济、法律、技术等多种手段相结合的综合治网格局。法治是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是互联网治理的基本方式。实践中,法律与经济、技术一样发挥着治理工具的作用,且并非唯一治理工具。

  总体国家安全观的辐射下,我国已有的网络信息安全治理的规范与实践,为当下讨论网络信息安全治理路径问题提供了基础和场域。身处变局,网络空间治理的征途注定任重道远,在新技术新应用层出不穷的当下,我国网络信息立法、执法、司法面临着不断与科技赛跑的新挑战,总体国家安全观视野下我国网络信息安全治理将呈现三个新趋势。

  短时间内,规范性文件低位阶化、非规范性文件法律化、法律法规修订频繁化的趋势还将持续。立法将体现出更多的灵活性,并为网络信息安全治理提供更多的“政策供给”。(1)行政管理色彩仍旧浓郁,但逐步体现与民事权利的对接,不断完善对民事权利的救济。未来的网络信息安全立法仍将体现出较强的行政管理色彩,但应在立法中进一步吸纳民法典的精神,完善与民事立法的对接,彰显对公民个人和新闻媒体的权利保障和救济。(2)国家安全和网络安全仍然是相关立法最重要的主题,立法将不断应对新技术带来的挑战。营造清朗的网络空间,是维护网络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治理互联网有害信息是维护网络安全和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元宇宙等技术将进一步改变信息采集、制作、发布方式,不断重塑信息传播流程,针对可能带来的新变化,网络信息安全立法将面临一轮又一轮考验,回应网络空间新技术不断给国家安全和网络安全带来的挑战。

  相较于传统领域的行政执法,网络信息安全领域执法手段进一步丰富,普法教育等元素将被更多纳入执法。此外,由于网络信息安全治理主体、内容、方式日趋复杂,仅靠监管部门的行政指令和单打独斗很难完成任务,执法行为与管理行为的界限将进一步模糊,以约谈为代表的协作式执法越发普遍。且随着综合治网水平的提升,网络信息安全法治的功能将进一步优化。在党委领导、政府管理、企业履责、社会监督、网民自律等多主体参与,经济、法律、技术等多种手段相结合的综合治网格局下,网络信息安全领域的法律,其调整对象(即哪些问题需要用法律手段解决,哪些问题应采用法律之外的其他手段来解决)将进一步厘清、调整效果(哪些法律手段成效斐然、哪些法律手段不适应最新的传播格局,无法应对不断出现的国家安全和网络安全难题)将进一步明晰。

  尽管国家层面已在强化公民网络民事权益司法保护,加大网络犯罪惩治力度,但技术加持之下,违法犯罪成本正在降低,维权救济成本逐步升高。身处国家公权力后端的司法权,其程序冗长的劣势将进一步放大。由于网络信息安全领域的违法行为,往往能够快速地造成违法后果,且直指国家安全和网络安全,司法难以全面调动资源参与治理的特征也将更趋明显。

  基于网络内容治理框架下规范网络信息安全的经验逐步丰富,司法仍将助力探索新的发展路径。我国现有的网络信息安全立法和法律适用,是在整体的综合治网和依法治网框架下的尝试技术驱动立法的路径。如何在多手段结合中开展网络信息安全法治建设,如何在综合治理中凸显司法力量,如何在司法工作中充分发挥法律保障作用是摆在我们面前的课题。尽管司法矫正的作用进一步弱化,但个案的精准裁判或重判,仍然是影响全社会法治氛围和法治思维的重要因素,并在意识形态责任落实和信息传播自由权利保护的平衡问题上提供更多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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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网络信息安全治理将如何因应当下的问题,绸缪未来的趋势呢?笔者认为,应当从四方面着力:

  从网络安全法的立法体例中,不难看出,现行网络安全法框架下的网络安全被分为“网络运行安全”和“网络信息安全”,这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会影响到网络安全领域的其他立法,以及在网络安全治理上的手段和方法。网络安全法把个人信息保护、网络生态、网络文化、网络意识形态管理等都纳入网络信息安全的范畴。随着国际形势日趋复杂,网络技术快速迭代,来自“第五疆域”——网络空间的威胁与隐患日趋显著。要站在总体国家安全观的高度,强化网络信息安全的意识,树立正确的网络信息安全观。要充分认识到网络信息安全的法律属性和意识形态属性,善用政治、法律、经济等多种手段解决和应对网络信息安全问题。

  对网络安全整体的论断,即网络安全是整体的、动态的、开放的、相对的和共同的,投射到网络信息安全领域同样是成立的。有什么样的网络信息安全观,就有什么样的网络信息安全治理理念和方法。尽管个人信息保护、网络生态、网络文化、网络意识形态管理已经在治理实践中形成了各有侧重、各具特色的治理方法,但追根溯源,深层次的网络信息安全特征是共通的。因此,要让总体国家安全观辐射到网络信息安全治理的各个主体、所有环节、全部链条,确保树立正确的网络信息安全观。

  推进网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关键在于遵循综合治网格局。网络综合治理是一项系统工程,不是哪一方主体能够完成的任务。仅以当前大力推动的网络侵权信息举报工作为例,就牵涉到网信部门、网民、网站平台各方责任,就涉及多主体协同治理、多手段综合发力。网络综合治理,同样需要提升依法治网和技术管网能力,并且在原有行政管理能力基础上进一步升级。

  互联网发展与网络综合治理体系是共生演进的关系,这一进程中,“多主体参与、多种手段相结合”内在地要求了网络综合治理中主体体系和工具体系的完善。相较于互联网出现前的社会综合治理,“平台主体责任”是最为显著的特征。“谁主办、谁负责,谁运营、谁负责,谁发布、谁负责”原则的背后,是互联网平台基础设施化逐步深入的技术底色,也是平台型企业深度嵌入国家治理的镜像。不管有关各方意愿如何,互联网平台作为网络信息安全治理的关键一环,也决定了工具体系必须完善的现实。有学者根据公权力介入的程度,将当下互联网信息治理的工具分为强制型治理工具、混合型治理工具和自愿型治理工具。这一分类有一定借鉴价值,尤其在约谈、通报、监督等柔性执法方式趋于普适化、常态化的当下,应当结合网络信息安全治理的主题,精细化研究网络信息安全治理的工具箱。

  正如前文所言,司法矫正作用的弱化是当下网络信息安全治理的一大特征,这一特征解释了网络信息安全事后救济措施的乏力。因此,网络信息安全治理的触角前置和流程重塑,实现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治理非常关键。网络信息安全治理的关口前移,与另外一个现象伴生—也即网络信息安全治理中,运动式治理常态化现象大量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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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然制度化的“清朗专项”成为网络生态治理的最重要抓手,这其中各类治理手段的运用,既体现在政企依据“清朗专项”的有关要求进行的活动,也体现在企业应对专项工作要求开展的、体现在企业内容审核上的生态治理行动,还体现在对违法违规情形严重、显著违反专项工作要求的约谈和行政处罚上。当前,网络的全周期生态治理在新技术的加持下不断出现,网络信息安全威胁也随之不断加大。应当进一步关注算法、生成式人工智能等技术在信息生成、信息呈现、信息管控中的作用和责任承担,而这一过程中的事前防范、事中监督以及事后处置也凸显得愈加重要。

  标准是一种技术制度,也是判断是非、正误的关键。网络安全标准化是网络安全保障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构建安全的网络空间、推动网络治理体系变革方面发挥着基础性、规范性、引领性作用。

  以“信息安全”为关键词,在国家标准委的国家标准全文公开系统进行粗略检索,即可以找到332条现行标准、29条即将实施的标准和57条已经废止的标准。以时下网络信息治理中最前沿的个人信息保护为例,《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安全规范》(GB/T35273-2020)、《信息安全技术移动智能终端个人信息保护技术要求》(GB/T34978-2017)、《信息安全技术大数据服务安全能力要求》(GB/T35274-2017)、《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去标识化指南》(GB/T37964-2019)等推荐性标准几乎在个人信息保护法出台前发挥着个人信息保护法的作用,且当下依然是技术检测部门依据的重要标准,也是网信部门理解和适用个人信息保护法的重要参照。在网络信息安全治理中,尽管应当警惕推荐性标准变相强制化、标准替代法律成为网络信息行为的规范等异化现象;但必须承认的是,标准作为法律适用、技治技防的必需品无法被取代,而只能通过综合治理的柔性与灵活性来消解其自身的缺陷和可能的异化。

  网络安全是基础性、全局性的国家安全问题。网络信息安全作为网络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着广大网民获取信息、交流沟通的渠道,直接影响着人们的求职途径、思维方式、价值观念,也关乎每个人的人身、财产安全问题。总体国家安全观视野下,我国网络信息安全治理已然取得了不少突出成就。特色鲜明的立法矩阵、日趋完备的执法尝试、稳中有进的司法支撑、综合治理的有序推动,为研究和观测网络信息安全治理的新问题、新方案提供了很多实践参照。但是,如何能够在网络信息安全治理中统筹好“发展”和“安全”,如何应对不断涌现的国家安全、网络安全领域重大风险挑战,如何应对技术带来的陷阱和冲击,这都需要我们在网络信息安全综合治理的实践中给出答案,需要结合我国网络信息安全治理实践的特点,推动我国网络信息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迭代升级。一言以蔽之,相应的理论难题和实践应对都需要我们在总体国家安全观指导下开展研究与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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