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遵循数据出境相关法规,如《数据安全法》中关于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等规定。
12.对收集的个人信息进行准确性验证,确保信息线.收集未成年人个人信息时,需取得其监护人的同意。
14.在公共场所收集个人信息,如安装图像采集设备等,需符合相关规定并设置提示标识。
4.建立数据备份机制,定期备份个人信息,以便在数据丢失或损坏时能够恢复。
9.通过自动化决策方式向个人进行信息推送、商业营销时,应提供不针对个人特征的选项或便捷的拒绝方式。
14.不得擅自将个人信息提供给第三方,如需提供,需符合相关规定并取得个人同意。
2.公开个人信息时,应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如匿名化处理,防止个人信息被识别。
5.如公开个人信息可能对个人权益产生重大影响,应提前告知个人并取得其同意。
2.当个人提出删除或更正请求时,应及时处理,符合条件的应予以删除或更正。
1.定期开展内部合规审计,检查个人信息处理活动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企业制度。
1.对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紧急情况,处理个人信息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并在紧急情况消除后及时告知个人。
2.处理已公开的个人信息时,应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个人明确拒绝的除外。
4.当企业发生合并、分立、解散等情况时,应按照规定处理个人信息,保护个人权益。
5.对于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等特殊情况,处理个人信息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特别规定。
2.处理目的要明确、合理,且与处理目的直接相关,采取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
4.处理个人信息应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开处理规则,明示目的、方式和范围。
13.处理者不得以个人不同意或撤回同意为由,拒绝提供产品或服务,处理信息为提供服务所必需的除外。
14.处理信息前应以显著方式、清晰语言向个人告知处理者名称或姓名、联系方式等事项。
17.两个以上处理者共同处理个人信息,应约定权利义务,对侵害个人信息权益造成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19.受托人应按约定处理信息,不得超出约定范围,委托合同终止等情况时应返还或删除信息,不得保留。
21.处理者因合并等原因转移个人信息,应向个人告知接收方信息,接收方变更处理目的、方式应重新取得同意。
22.向其他处理者提供个人信息,应向个人告知接收方相关信息并取得单独同意。
23.利用个人信息进行自动化决策,应保证透明度和结果公平、公正,不得实行不合理差别待遇。
24.通过自动化决策进行信息推送、商业营销,应同时提供不针对个人特征的选项或便捷拒绝方式。
25.自动化决策作出对个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决定,个人有权要求说明并拒绝仅通过自动化决策的方式作出决定。
27.在公共场所安装图像采集等设备,应为维护公共安全所必需,设置显著提示标识,所收集信息只能用于维护公共安全目的,取得单独同意的除外。
28.可在合理范围内处理已公开个人信息,个人明确拒绝的除外,对个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应取得同意。
30.处理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须取得监护人同意,且单独制定规则。
31.向境外传送个人信息,应通过国家网信部门组织的安全评估,或经专业机构进行个人信息保护认证,或按照标准合同与境外接收方订立合同。
34.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和规模信息处理者,个人信息应存储境内,如需向境外提供,须通过网信部门安全评估。
35.规模信息处理者应指定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公开其联系方式,并报送有权部门备案。
36.境外信息处理者应在中国境内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代表,并报送有权部门备案。
42.重要互联网平台应成立主要由外部成员组成的独立机构对信息保护情况进行监督。
43.重要互联网平台应制定平台规则,明确平台内产品或服务提供者处理信息的规范和保护信息的义务。
46.处理者应确保处理的个人信息准确、完整,及时更新不准确或不完整的信息。
47.处理者应建立个人信息访问控制机制,限制授权人员访问和处理个人信息。
48.对个人信息的处理活动进行记录,包括处理的目的、方式、时间、涉及的个人信息种类等。
50.当发生个人信息安全事件时,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置,并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57.处理者应定期对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和措施进行审查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改进。
58.处理者应在其网站、APP等显著位置公布个人信息保护政策和投诉举报渠道。
59.对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和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定期培训,提高其合规意识和专业能力。
60.处理者应确保其合作伙伴、供应商等在处理个人信息时也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
67.处理者应确保其收集个人信息的方式是合法、正当的,不得通过欺骗、引诱等手段收集信息。
68.处理者应在其业务流程中嵌入个人信息保护的环节,从源头上保障信息安全。
79.处理者应建立个人信息保护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个人的投诉和举报。
80.处理者应与监管部门保持沟通,及时了解和遵守最新的个人信息保护政策和法规。
81.处理者应在其数据中心等场所采取物理安全措施,保护个人信息的存储设备。
82.处理者应建立个人信息保护的风险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理潜在的风险。
84.处理者应在其隐私政策中明确个人信息的共享、转让和公开的条件和范围。
87.处理者应建立个人信息保护的责任追究机制,对违反规定的人员进行处罚。
96.处理者应建立个人信息保护的评估指标体系,定期对其保护水平进行评估。
98.处理者应在其数据处理流程中设置必要的审批环节,确保个人信息处理的合法性。
100.处理者应积极参与个人信息保护的行业自律组织,共同推动行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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