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规定:国家安全是指国家政权、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人民福祉、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国家其他重大利益相对处于没有危险和不受内外威胁的状态,以及保障持续安全状态的能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安全工作应当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以人民安全为宗旨,以政治安全为根本,以经济安全为基础,以军事、文化、社会安全为保障,以促进国际安全为依托,维护各领域国家安全,构建国家安全体系,走中国特色国家安全道路。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所确立的总体国家安全观,将国家安全涵盖为以下十六个领域: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对公民和组织在维护国家安全方面的义务与权利作出了明确规定。
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有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不得向危害国家安全的个人或者组织提供任何资助或者协助。
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维护国家安全的教育,动员、组织本单位的人员防范、制止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因支持、协助国家安全工作,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请求予以保护。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法采取保护措施。
公民和组织因支持、协助国家安全工作导致财产损失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造成人身伤害或者死亡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抚恤优待。
公民和组织对国家安全工作有向国家机关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国家安全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提出申诉、控告和检举的权利。
在国家安全工作中,需要采取限制公民权利和自由的特别措施时,应当依法进行,并以维护国家安全的实际需要为限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国家健全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的体制机制,健全公共安全体系,积极预防、减少和化解社会矛盾,妥善处置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影响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突发事件,促进社会和谐,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安定。
应急管理的核心任务——包括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的预防、准备、响应与恢复——正是维护社会安全、生态安全、核安全、生物安全等国家安全领域的具体体现。
(一) 强化法治安全意识。主动学习《国家安全法》《安全生产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牢固树立总体国家安全观,熟练掌握应急避险、自救互救基础技能。
(二) 严守安全行为规范。工作中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坚决杜绝违章作业;生活中自觉遵守消防、防灾安全规定,不违规用火用电、不占用消防疏散通道、不违规储存危险物品。
(三) 主动报告风险隐患。发现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线索,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报告;发现生产安全隐患、自然灾害前兆、突发事件风险,第一时间向所在单位或应急管理部门上报。
(四) 积极配合应急处置。突发事件发生时,服从政府及现场指挥机构统一调度,有序疏散避险,主动配合应急救援工作;不编造、不传播突发事件虚假信息,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
(五) 严格保守国家秘密。恪守保密规定,妥善保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严禁通过网络及其他渠道,非法传播、泄露任何危害国家安全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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